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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6修訂版)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6修訂版)

作者: 楊葉承
出版社: 新陸書局
出版日期: 2024/02/29
ISBN-13: 9786269839704
書店 1







內容描述


本次改版新增囤房稅2.0之相關房屋稅條例修正,營利事業查準則修正完成,更新113年各稅免稅額扣除額的金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修正並取消排富,租金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高價住宅標準下修為臺北市:6千萬元;新北市: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千萬元;其他地區:2千萬元。如此舊制高價住宅適用範圍擴大,讓設算之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其次上一次16版已修正立法院會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1年3月4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26條之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28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新增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39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43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萬元以下」。修正第44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FB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FB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目錄大綱


第一篇 緒論
第一章 租稅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租稅法之意義及原則

第二篇 所得稅
第三章 綜合所得稅
第四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五章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第六章 所得稅的稽徵
第七章 租稅減免
第八章 所得基本稅額

第三篇 財產稅
第九章 遺產及贈與稅
第十章 土地稅
第十一章 房屋稅
第十二章 契稅

第四篇 消費稅
第十三章 營業稅
第十四章 關稅
第十五章 貨物稅
第十六章 菸酒稅
第十七章 奢侈稅及其他各稅

第五篇 信託課稅
第十八章 信託稅制

第六篇 稅捐稽徵法
第十九章 稅捐稽徵法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楊葉承

  現職: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系主任
  學歷: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博士
  經歷:東吳大學會計系專任副教授、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委員、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稅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中原大學會計系專任副教授、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宋秀玲

  現職: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學歷: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哈佛大學國際租稅班畢業、倫敦政經學院研究。
  經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長、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財政部賦稅署第一組組長、財政部賦改會、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賦稅署國際租稅科科長、行政院第四組參議、從事營所稅、國際租稅等業務10多年,曾參與信託稅制與兩稅合一制度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劃與建立。

楊智宇

  臺北大學財稅系學士、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稅務組畢業、會計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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