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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修法後持有期間
45% 2年以內
35% 2年未逾5年
20% 5年未逾10年
15% 超過10年
維持稅率20%
-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維持稅率10%
-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105年1月1號後取得皆用房地合一稅
取得時間點須注意!! (若為繼承,時間點為原屋主取得之日),(但第2次之繼承就依第一次繼承時間點計算!!)
預售屋建造過程不計入房地合一稅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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