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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轟動社會的「台鐵刺警案」,事後發經嘉義地院審理,4月30日一審宣判宣告,法院認定鄭姓被告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這樣的結果,再度令社會大為震驚,輿論為之沸騰。
對此,雲林地院法官王子榮說明,在法律上要認定一個行為犯罪,需經過三階段的審查。「法官依法審判,如果符合社會期待,也只是湊巧而已。」面對本案宣判出爐後輿論沸騰,王子榮說,面對此類重大社會關注案件,法官還是得認事用法,並甚至得有「逆風」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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