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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法律解說 #扶養義務 #扶養順位 #112年開始滿18歲是成年 #監護人 #監護人不是隨便宣稱的 #意定監護人 #高齡社會越來越多扶養監護糾紛 #陳豪杉律師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不管哪一種說法,很多人囿於扶養、監護的經濟與身心壓力,在仍有生產力的壯年,或正要展開自己人生的青年階段就被壓垮。這些壓力當中,有哪些屬於情緒勒索?哪些屬於法律中的權利義務?「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但也仍有一點點幸運──還有法律可以承接、支持的部分。
這一集我們可以參考民法「親屬」編,鎖定「扶養」和「監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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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其他家人,照顧者有不必獨自承擔的權利>>>第1114條~第1116條
- 夫妻之間需要互相照顧>>>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順位詳見第1115條、1116條
- 家庭生活費除了有特別約定,否則要互相分擔>>>第1003-1條
- 與一起居住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也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第1114條
- 若自身經濟條件有狀況,對上照顧「尊親屬」(配偶的順位等同)時可「減輕」義務>>>第1117條、第1118條
- 未成年人年齡:112年1月1日起為【未滿18歲】
- 父、母若於子女未成年時未負扶養義務,子女成年後扶養父、母的義務可減輕或免除(依評估)>>>第1118-1條
- 旁系血親沒有扶養義務>>>但注意傳統觀念中情緒勒索,要幫自己設立界線
- 不可自稱,或隨意指稱誰是監護人,須由法院選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無法照顧子女時,才需設置監護人)>>>第四章【監護】第一節、第二節
- 監護人不可隨意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第1099條~1103條
- 成年人可以自己委託可信任者擔任自己監護人,但要有委託、公證程序。【意定監護人】同樣不可隨意處分受監護人財產>>>第1113-2條~1113-4條
- 議定監護人可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明確約定不給付報酬),要照約定執行>>>第1113-7條
超高齡化社會即將到來,高齡者的身心狀態等各種條件改變,面臨扶養、監護的需求可能也會越來越高,不管你是需要被照顧的人,或是要照顧他人的人,情感歸情感,仍必須先了解基本上我們有哪些權利,不要最後徒剩被消耗殆盡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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