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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20210627 加拉太書解經講道11
講題: 因信稱義4.0
加拉太書2:10~21
加拉太書2:17~21
17我們若求在基督裏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斷乎不是!18我素來所拆毀的,若重新建造,這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
19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
20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着;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
21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在基督裏」是保羅很喜歡用的一種語法(2:17)
它有多種不同的意義
第17節的問題是這樣
「為要在基督裏稱義便得放棄律法,因而成為罪人」
但這樣的論述並不完整
或被解釋為「基督就是使人犯罪」的說法
保羅指出:尋求在基督裏稱義,確實需要放棄律法
但這樣的說法無法解釋第18節
「我若重建我所拆的,就證明自己是個有過犯的人。」
這樣短短兩節的經文就互相矛盾了
保羅到底想要表達什麼意思?
這個跟因信稱義有什麼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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