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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第 1004 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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