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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憲法訴訟法將於明年開始施行了,為了瞭解修法的內容,我去找了幾篇文章來讀,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吳信華老師所寫的<憲法訴訟法中「訴訟類型」的立法簡析-新舊釋憲法制的比較觀察->這篇文章。這篇文章並沒有著重在一個大的爭點,而是對於憲法訴訟的訴訟類型在修法之後有什麼大概的內容和爭議作了一個概覽,其中一些爭點並沒有講的很深入,但我認為作為一個初步了解修法內容的素材非常合適。我在下面簡單的講一下這篇文章中的幾個重點,但並沒有把所有內容跟爭點都呈現出來。
1.機關聲請釋憲之主體爭議
在憲訴法第47、65條中,「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法律認為有違憲疑慮時」以及「機關權限爭議時」,得聲請釋憲的主體僅限縮在「國家最高機關」,而不像現行大審法包括「地方機關」,而地方機關聲請釋憲類型被規定在第82、83條。
有問題的是,82、83條皆不允許地方機關可以對自治條例聲請釋憲(47條不包含地方機關),也不允許地方對中央或中央對地方的權限爭議聲請釋憲(65條不包含地方機關),造成地方機關運用憲法訴訟救濟的空間被壓縮。
另外,憲訴法第84條就統一解釋之聲請主體也限於「人民」,但依照現行大審法則包括地方機關。老師認為這是立法者誤會了65條僅包含「機關權限爭議」而未包含「機關見解爭議」,又忽略了在大審法的修法歷程中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才是例外。
小結一下,修法後地方機關對於「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有違憲疑慮」(最大影響是不能對自治條例聲請釋憲)、「機關權限爭議」、「機關見解爭議」,都不能聲請釋憲。
2.法官聲請釋憲須達到合理確信
憲法訴訟法第55條法官聲請釋憲的要件中,所謂「合理確信」要求法官對於法律之違憲須達到確信違憲,而不能僅限於有疑義。
另外,過去曾經有一個爭議是法官聲請解釋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究竟是不是一個聲請要件?憲法訴訟法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依照第57條法官得於聲請釋憲後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3.人民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人民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這次修法的超大重點,過去大法官釋憲的標的限於抽象的法規範,但這就會產生一個疏漏:在一些情況下,法規範本身並沒有違憲,而是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違憲了。為了彌補這個權利保護的疏漏,這次修法允許人民以「裁判」為釋憲的客體。需要注意的是,這不代表我們多了一個第四審的審級,依照第61條聲請釋憲的裁判仍須具有憲法重要性。
4.機關得聲請準裁判憲法審查
除了人民可以就裁判聲請釋憲外,憲法訴訟法第83條允許地方自治團體也可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只是在要件上有比較嚴格的限制,老師稱此為準裁判憲法審查。
對於地方可以聲請準裁判憲法審查,老師在這邊採取了一個批判的態度,老師認為侵害自治權終究無法與侵害人民權利相提並論,除作為審查基準之「地方自治權限」並不明確外,具體適用上亦等於該上級機關之監督行為,先由行政法院審查其合法性、再由大法官審查其合憲性,混淆「公法上爭議」之相關概念。
[結語]
以上就是對於吳信華老師這篇文章中,我認為比較重要的幾點的介紹,我這次一樣錄了一集講解,歡迎大家來聽一聽一起討論,另外我這次試著做了一份介紹這篇文章的整理,也把檔案放在下面供大家參考。
最近跟大家分享了一些文章心得,如果大家願意的話可以跟我說說這種形式的分享對於大家了解文章是有幫助的嗎,這次我附上了文檔會不會更有助於理解呢,我講話的速度跟順暢度還行嗎,對於選文章主題的方向有沒有什麼建議,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