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法108年12月13日修正第37條,「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二、全律會章程修訂增加應繳納代金的文字:「本會個人會員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未達本會規定之最低公益時數標準者,應向本會繳納代金。」
三、草案強制律師一年12HR服務時數處以代金一個小時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