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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題型破解(12版)

保險法題型破解(12版)

作者: 海青
出版社: 學稔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3/18
ISBN-13: 9786269833344
書店 1






內容描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重要修法,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目錄大綱


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
 
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題型 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題型 1-2-1 危險偶發性、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1-2-2 保險給付與過失相抵【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2小題】

Chapter 2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題型 2-1-1 要物契約、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102司法官第3題】
題型 2-1-2 契約成立前預繳保費,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承保【10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10台大丙、辛組第2題】
Try again 【9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2-1-3 最大善意原則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110政大第1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1小題】

第二節 附合契約
題型 2-2-1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
題型 2-2-2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4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題型 2-2-3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94司法官第4題】
題型 2-2-4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94律師第4題】
題型 2-2-5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106台大丙、辛組第3題】

Chapter 3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題型 3-1-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7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1-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3-1-3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80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1-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題型 3-2-1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107司法官第3題第1、2小題】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題型 4-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96律師第4題】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1題】
題型 4-1-2 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11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題型 4-1-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83司法官第4題】
Try again 【107調查特考第3題】
題型 4-1-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費返還【104台大丙組第4題】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
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題型 4-1-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解除權行使對象【89司法官第4題節錄】
Try again 【109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題】
題型 4-1-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92司法官第3題】
Try again 【9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0調查局特考第4題】
題型 4-1-7 告知義務違反、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111司律第2題】
Try again【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4-1-8 進階題─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通知義務之違反與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100司法官第3題】
題型 4-1-9 進階題─重要性、健康險目的性限縮「不得免責」【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二節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
題型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評析【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4-2-2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101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題型 4-2-3 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95律師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4-2-4 危險增加之重要性、違反通知義務【107律師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4-2-5 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之因果關係、比例給付保險金【105律師第3題】

第三節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題型 4-3-1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通知期間可否特約延長或縮短?【96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第四節 救助義務
題型 4-4-1 救助費用償還、人身保險是否適用?【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五節 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
題型 4-5-1 特約條款與告知義務【95政大風管所第3題】
題型 4-5-2 保險法第68條、第69條之評析【98政大民事法組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4-5-3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103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Try again 【102北大財經法組第3小題】
題型 4-5-4 進階題─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110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Chapter 5 保險人給付義務
第一節 主觀承保範圍
題型 5-1-1 第29條第2項但書之「故意」【97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7高考第4題第3小題】
題型 5-1-2 第29條第2項但書應增列「重大過失」及代理人之「故意」?【90律師第3題】
題型 5-1-3 使用人之故意、過失相抵【103司法官第2小題】
題型 5-1-4 以履約保證保險論要保人之故意【9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5-1-5 共同被保險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100律師第3題第1小題】
Try again 【102政大財經法組第 4 題第 3 小題】
題型 5-1-6 第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仍賠條款【93高考法制第4題】
題型 5-1-7 第30條履行道德上義務【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節錄)】

第二節 給付數額(不足額、超額保險)
題型 5-2-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99律師第4題】
題型 5-2-2 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93輔大乙組第3題】
題型 5-2-3 不足額保險【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4小題】
題型 5-2-4 不足額保險與自負額條款【105高考法制第4題】
題型 5-2-5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103高考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5-2-6 保險人查明標的價值、善意超額保險【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題型 5-2-7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部分損害」後契約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題型 5-2-8 惡意超額保險之效力【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5-2-9 「超額定值保險」的理賠【81司法官第4題】
 
Chapter 6 複保險
第一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題型 6-1-1 釋字第576號解釋【99司法官第3題】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4題】
題型 6-1-2 人身保險、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適用?【98台大丙、辛組第4題】
題型 6-1-3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醫療收據正本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12台大丙、辛組第2題】

第二節 複保險之效力
題型 6-2-1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8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6-2-2 善、惡意複保險之效力【88律師第3題】
題型 6-2-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善意複保險之效力【102律師第3題第1小題】

第三節 保險競合
題型 6-3-1 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104律師第3題第3小題】
題型 6-3-2 不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Chapter 7 保險代位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目的、適用範圍及限制
題型 7-1-1 保險代位之目的【89台大丙組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7-1-2 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及時效【9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7-1-3 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全民健保與保險代位【96台大丙組第4題】
題型 7-1-4 保險代位之限制【102律師第3題第2小題】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數額
題型 7-2-1 不足額保險與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優先原則【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7-2-2 自負額及被保險人優先原則【89台大丙組第4題】
題型 7-2-3 綜合題─保險代位【85台大丙組第4題】

第三節 妨礙代位
題型 7-3-1 妨礙代位【99政大風管所第1題】
題型 7-3-2 妨礙代位-保險人尚未給付【11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9北大財經法第4題】

第四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題型 7-4-1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律師第4題】
題型 7-4-2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須扣除已受領之再保險金?【101東吳C組第3題】
 
Chapter 8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事故發生及通知義務
題型 8-1-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94東吳C組第4題】
題型 8-1-2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103律師第3題】

第二節 附加被保險人
題型 8-2-1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代位權時效【97律師第4題】
題型 8-2-2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91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第三節 保險人之參與權
題型 8-3-1 保險人參與權【100律師第3題(節錄)】
題型 8-3-2 保險人無故拒絕參與和解【99司法預試第2題】
題型 8-3-3 被保險人濫行認諾、自認之確定判決,不一定拘束責任保險人【110北大第4題】

第四節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題型 8-4-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2小題】

第五節 保證保險
題型 8-5-1 誠實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96司法官組第4題】
題型 8-5-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之效力【9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
 
Chapter 9 人壽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題型 9-1-1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105司法官第3題】

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權、兒童保單之禁止
題型 9-2-1 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90司法官第4題】
題型 9-2-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94台大丙組第3題】
題型 9-2-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同意權【104政大第4題】
題型 9-2-4被保險人同意權得否授權由他人簽名「代行」【112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7司法官第3題第3小題】
Try again 【110政大第1題第1小題】
題型 9-2-5 第105條、第107條於人壽險及健康險之適用、契約聯立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第三節 人壽保險費
題型 9-3-1 第116條之修正評析【91政大民法組第4題】
題型 9-3-2 往取債務之給付遲延、保險法第116條復效【108司律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9-3-3 復效時「危險程度重大變更」之認定【109台大丙、辛組第2題】
Try again 【112高考法制第3題】
題型 9-3-4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及義務免除【10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9-3-5 保單價值準備金可否強制執行?【112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1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四節 受益人之指定
題型 9-4-1 受益人之指定權【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
題型 9-4-2 變更受益人之方式及未通知之效力【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9-4-3 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及保險人同意【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9-4-4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5律師第4題】
題型 9-4-5 受益權之喪失【112調查局特考第2題】
Try again 【94北大第4題】
題型 9-4-6 受益權與類名指定、危險增加與未通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10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五節 團體保險
 
Chapter 10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第一節 傷害保險
題型 10-1-1 意外事故之「外來性」【105司特、調特、公證人第4題】
Try again 【86文化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10-1-2 意外事故之「非自願性」【100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10-1-3 意外事故與故意之舉證責任【100成大乙組第2題】

第二節 健康保險
題型 10-2-1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保險法第127條【108司律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10-2-2 健康保險事故、傷害保險之「意外」【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題型 10-2-3 日間住院、住院請假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10-2-4 健康保險中住院必要性之認定【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題型 10-2-5 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104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海青

  政大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仍斷然予以拒絕,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對自己不利就反擊。

  為人處事,奉此為圭臬。考試與工作,共勉之。

溫拿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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