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為公寓大廈自治管理的兩大支柱、管理組織,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的私法與公法議題均甚多,於現代社會甚為重要,但臺灣過去專門探討此等問題的學術書籍甚少。
全書分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與「兩岸法制比較」三大部分,特別是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效力、管理委員會的實體法與程序法地位,以及向仲介業者收取看屋費等問題,有深入探討,可供相關學術研究、實務運用,以及未來政府機關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規的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
內容描述
目錄大綱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溫豐文/3
◎ 有程序瑕疵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效力/黃健彰/8
【管理委員會】
◎ 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適格及主觀預備合併: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例/邵靖惠/55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地位/吳光明/62
◎ 大樓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的「當事人適格」之爭/郭書琴/95
◎ 社區管理委員會締結大廈管理維護契約之法律性質──法定代理?第三人利益契約?抑或僅為指示給付關係?/林信和/102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修繕爭議之研究──兼論管理委員會之實體法地位/吳瑾瑜/108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侵權能力/林誠二/175
◎ 淺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作為建築法之裁罰對象/張文郁/180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不動產仲介業者收取「看屋費」等法律問題研究/黃健彰/204
【兩岸法制比較】
◎ 台灣與中國大陸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法制差異性之比較研究/王煦棋/227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溫豐文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榮譽教授
黃健彰
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專任教授
邵靖惠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吳光明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律師
郭書琴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信和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律師
吳瑾瑜
政治大學法學院 專任教授
林誠二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名譽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張文郁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王煦棋
東吳大學WTO法律研究中心 主任
東吳大學人工智慧應用研究中心 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