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成年監護制度有二種,第一種是「法定監護」,法定監護制度的啟動需要在成年人已經喪失意思能力後,由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但未必能符合當事人的意願。
另一種則是「意定監護」,意定監護是讓當事人A在意思能力健全時,先就透過書面契約的方式約定自己未來如果已經喪失意思能力時,由B來擔任監護人,所以未來A真的發生生活無法自理時,B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審查會以A的意思為準,直接選B為監護人,可減少審查時間,也較符合當事人的意願。
法定監護內容尚包含「監護制度」與「輔助制度」,二者日常的職務內容、同意權限具有相當差異,本手冊將針對法定監護、意定監護之監護人、輔助人之內容、聲請程序、相關作業流程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