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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42靈修經文出埃及記廿一12-27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第14節進一步說明第12節經文,第12節論到打人的乃是蓄意殺人,就要把殺人者治死,明顯地違反了第六誡「不可殺人」。第13節表明若是意外,神設立逃城,讓非蓄意殺人者逃避受害者家屬的追殺,避免冤冤相報。第15節提到「打父母」,第17節陳明連「咒駡父母」,指的不只是口語上的辱駡、輕視,也可能包括故意遺棄父母,要把不孝子治死。第16節提到必要將人口販子治死,即使他還沒將拐帶來的賣了,為要杜絕販賣人口的行為,同時禁止以色列以詐欺的詭計迫使人成為奴隸。18-19節和22-25節論到若是有人彼此爭鬥,即使誤傷孕婦,使婦人流產,不是賠償了事;而是要把那人治死,由此可見,摩西律法將胎兒視為是有生命的個體,造成胎兒無法出生的人觸犯了不可殺人的誡命。假如,只是讓對方受傷,照著對方不能工作的天數,給予等價錢的賠償;並要將他醫好,若是受傷的是孕婦,按她的丈夫所要的給予賠償金額。20-21節和26-27節論到主人管教奴僕和婢女,若是管教過當,當下立即死亡,主人必受承受刑罰,若是過幾天才死亡,就可以不受刑罰。因為對主人來說也造成損失,另一方面主人並沒有將他治死的動機,律法為要避免主人任意管教僕人,甚至惡意待他們,表明即使打傷奴僕和婢女一隻眼睛或是一顆個牙,都要讓他們得以自由,為要防止日後被主人打死。
默想與禱告:我們要避免把現今法律概念讀進去摩西律法。需要回到與摩西律法相近的社會環境來看這些條文,漢摩拉比法典是那時代最進步的法典,我們若是兩相比較,會發現摩西律法比漢摩拉比法典更看重人的尊貴。摩西律法提到主人管教僕人,只要造成身體上永久性的傷害,即使只是一顆牙齒,都要無條件讓奴隸自由。連很小氣的主人都知道,管教過當會將造成自己財物上的損失,慷慨的主人更加知道要善待奴隸。摩西律法也提到若是造成孕婦流產,不是賠償了事,要為殺死未出生的胎兒以命償命。上帝連尚未出生的胎兒都這樣看重他們的生命,為他們的出生權著想,難道上帝會不愛惜世上每一個生命嗎?上帝既然愛惜每一個生命,我們是神的僕人也要愛惜神所愛的人,這是上帝賜律法的目的。神所賜的律法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要讓他們從遵行律法學習為他人著想,進而活出神子民的樣式,即使對方是買來的僕人,也是有神的形像和樣式在他們的裡面,具有生來為人的尊嚴,要尊重且要愛他們。
親愛的天父上帝,今天靈修經文讓我們明白,祢的命令不是要捆綁我們,反而是要讓我們在真理中得自由,叫我們從遵行祢的命令,叫我們體會且經歷祢的慈愛,叫我們也能以祢所賜的愛去愛鄰舍。奉主耶穌基督的聖名禱告,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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